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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与父亲办理房产过户,父亲将之前手里的百分之五过户给我,但我忘记当时是根据当时的哪些法律条文执行的,我手里有两张发票一张地税局的发票写有二手房交易,单价18578,盖有免税章,2003年购买的总价371562,另一张契税发票是契税发票写有计税金额85346.1,实际交税141.8.可以详细分析我的情况是按当时北京房产法律的哪些条文规定么?地税局发票盖有免税是免什么税?我与父亲之间未发生实际的金额转账交易,而且未写赠与协议,但是最终房产证是我单独所有。按当年婚姻法此房产是我的个人财产么?法律条文适用于哪条?因本人不在国内电话联系不便,请发邮件dabao77@hotmail.com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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