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律师动态

曹律师,您好,我身边有个案子向咨询您一下,情况如下: 谭阿姨向谭国祥买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谭阿姨口头委托其侄儿谭森林区办理过户,但是在产权局提供的合同范本即《存量房买卖合同》中,谭国祥夫妇因为携带身份证,遂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先签下名字就回家拿身份证,这时谭森林就在买房人处签了其自己的名字,最终房屋产权人不是谭阿姨,而是谭森林,谭阿姨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望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您!

可搜集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协议、出资情况,主张购房人的权利,建议携带相关资料,面询律师。

回复时间:2015-12-18 08:27:13  回复律师:曹晓静律师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