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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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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2-04-28
余某和林某婚后育有女儿林小某。因为林某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家庭,余某跟林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写明“林某享有对由余某抚养的女儿林小某每月2次探视权”。但是离婚后,余某带着女儿搬家且不告知林某住址,林某多次电话联系要求探视孩子均被余某拒绝。林某即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探视孩子的权利。
离婚后,双方在婚姻期间的矛盾很容易延续,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会影响到支付抚养费、协助探望等义务的履行。尤其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因为双方的矛盾很难化解,往往出现抚养权一方拒绝对方探望,或者因为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而拒绝对方探望。那么,抚养孩子一方可以拒绝对方探望吗?另一方怎样才能见到孩子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法定的探望权,另一方应当配合、协助对方探望。但是,如果不抚养的一方患有相关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等情况,抚养孩子一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该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对方的探望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对孩子有探视权,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离婚而对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可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法院不会之间就探望行为强制执行,是通过以拒不履行义务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上述案例中,余某侵犯了林某探视孩子的权利,林某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余某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其同意林某对女儿的探望。夫妻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他们在家庭形式上的改变而改变。行使抚养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心与爱护,这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对于探视的一方,则应多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注意选择探视的方式,尽量给予他一个安定、平稳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