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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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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婚后买的房改房离婚时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0-12-14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爱情的归宿,还是财产的融合点。在面临结婚的时候尤其是再婚家庭,对于两个人婚前的财产都会有一些小心思,有的碍于面子,担心在商讨金钱的问题时,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其实,不管是初次步入婚姻的年轻情侣,还是历经风霜的再婚男女,明确划分婚前婚后财产,是避免今后产生的纠纷的必要之选。
寻求律师帮助的邢女士,如今已经年过七旬,为了半套房产依旧四处奔走。这套再婚后购买的房产,为何被法院认定为前夫的婚前财产?婚前、婚后的财产,到底该如何界定? 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曹晓静律师为邢女士耐心的解答房产的问题,帮她理清婚前、婚后财产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邢女士今年已经七十多岁,早年间,她在老家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之后,她只身一人来到了北京,当起了北漂。邢女士来北京生活没多久便认识了再婚的前夫,当时前夫的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是位于海淀区的产权房,一套是位于朝阳区的承租公房。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不久便于2000年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的生活却并不那么如意。
结婚后的邢女士,因为家中的种种矛盾,在2006年提出离婚,而这次离婚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2007年,再次提出离婚的邢女士,终于在2008年结束了这段争吵不断的婚姻。而离婚后,对于前夫名下两套房产的归属,邢女士和前夫产生了分歧。
原来,位于朝阳区的这套承租公房,赶上房改房政策,购买之后便成为了邢女士前夫名下的产权房,并在两个人结婚后拿到了房产证。离婚时,邢女士认为,这套位于朝阳的房产,是她和前夫在结婚后共同购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对于邢女士的说法并未认可。最终判决认为,朝阳的房产,属于邢女士前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与邢女士无关。这又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邢女士在离婚时与前夫签订过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前夫愿意用海淀房子的居住权,换取朝阳房产中属于邢女士的一半产权份额。该协议上,有两人的签字。而在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对协议内容产生了异议。首先,前夫不承认他曾书写过这份协议,而邢女士则认为,她的目的是希望要回,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那么,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目前,朝阳和海淀的房子,都由邢女士一人居住。由于没有产权,多年来邢女士依然在多方奔走,她能否如愿要到朝阳房子的产权?让我们看看两位律师如何解答。
律师支招
曹晓静律师表示,根据邢女士的描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就离婚协议书的书面形式而言,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邢女士与前夫最初签订的是一份备忘录,之后形成一份手写的协议书,不符合离婚协议书特定的法律格式要求,因此,这份文书的性质会遭到质疑。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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