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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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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父女之间的房产争议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0-01-16
在我们的生活中,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可以说多种多样,随着限购政策的施行,借名买房事件频发,相关的纠纷也频频出现。所谓借名买房,并不难理解,就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当购房者选择借名买房时,就需要考虑到自己要承担的风险。
寻求律师帮助的王先生,工作多年获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本是好意让女儿出资购买,却糊涂签署两份协议。如今房子一直被女儿占有,父女反目,甚至断绝关系,住在危房中的王先生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房子?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节目,曹晓静律师为王先生支招。
案例回顾
2011年,王先生所在的工厂福利分房。有40年工龄的他,只需花费20多万元就可以购买一套70多平米的房子。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王先生决定让子女出资购买。
让女儿或儿子出资购房的前提是,这套房屋王先生可以一直居住,直到自己去世后房子才能归子女拥有。让王先生没料到的是,女儿出资购买房屋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却被女儿要求搬离,不允许王先生继续居住。王先生曾先后签署过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王先生的儿子放弃购买房屋的权利;第二份协议则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并要求王先生配合过户。对此,王先生表示,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因为前妻重病,自己每天都要去医院照顾,没有仔细查看协议上的条款,便直接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没成想,女儿就此成了房子的产权人,称王先生没权利在房子内居住。
被女儿赶出家门的时候,王先生很是狼狈,加上前妻重病在床,对王先生的打击着实不小。如今,王先生患病的前妻已经去世,自己和后老伴只能住在老家的土坯危房中,一遇到刮风下雨天,就担惊受怕。女儿更是与他断绝了来往,不再露面。
八年间,房子始终处于出租状态。但是,租户是谁?租金多少?王先生都不清楚。回想整个事件,王先生倍感心寒,原本分配给自己的房子还能要得回来吗?女儿当年20余万元的实际出资,又该如何界定?这些问题,是否会对王先生收回房屋造成阻碍呢?
律师支招
在听完王先生的陈述后,曹晓静律师认为,王先生的案件属于借名买房引发的家庭纠纷。
曹晓静律师认为,王先生与女儿所签订的这份协议,主体是王先生的儿子和女儿,而王先生作为证明人在这两份协议上签的字。首先,王先生的女儿和儿子没有权利作为协议主体处分这套房产,另外,这套房产是在王先生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够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王先生及老伴的共同签字才可以对房产作出处理。同时,由于该房屋属于特殊的福利房性质,只有特定资格人群才有资格购买, 所以即便是王先生与老伴都在协议上作为协议主体签字,本协议也因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视为无效协议。
曹晓静律师认为,在认定协议无效后,王先生可以凭借手中的认购协议直接回去居住,如果是遇到阻碍,可以直接报警,如果再有障碍,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腾房。但多年来,房屋一直处于租赁状态,考虑到租赁合同有相对性,需要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所以王先生要等租赁合同履行完之后,才能够把房子收回来用于自己居住。
王先生女儿借名买房的关系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管是从形式要件上的瑕疵,还是从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看,协议均视为无效,那么在购买房产的时候,用了王先生的工龄,这本就是一种福利,目前来看,只有王先生本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福利,所以即便是房子的价值已经翻了几倍,这些增值利益均与子女没有关系。至于王先生多年在外居住的损失,可以要求女儿进行补偿,但是,王先生先要将女儿支付的20多万的房款还给女儿。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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