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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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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民法典》继承篇亮点解读系列之一----哪些是遗产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20-08-24
我们常在影视剧重看到一些豪门子女争夺财产的戏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常常上演。2021年1月1日,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原来沿用的《继承法》将会同步废止,那在遗产继承方面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呢,我们将为大家来系统梳理一下民法典在继承篇的亮点,请大家多关注我们的公众号,追随我们的脚步,一起了解学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有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概括式,笼统规定死亡人所有的财产在其死亡时为遗产;
二是排除式,仅规定何种权利义务不能继承,将不能继承的权利义务排除在遗产范围之外,未被排除的权利义务可为遗产;
三是列举式,规定何种权利义务可以继承,列举出遗产包括的权利义务范围,违背列举为遗产的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
现《继承法》采取的是“概括式+列举式”。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存在问题:
一是对遗产的列举永远都列举不完,比如出现新的财产类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是否作为遗产的问题; 二是概括的遗产范围和列举具体遗产再加兜底条款,构成重复表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范围采用“概括式+排除式”:
1、概括的是: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只要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在其死亡时,就全部转化为遗产。这样一来,新时代出现的一些财富新形式,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等都可以涵括在范围内,可以更大限度地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被顺利的继承。
2、排除的是: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比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第二,依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如遇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贪污贿赂、赌博、走私贩毒等。
综上,《民法典》的规定,显得表述更简练,外延更广泛,内容更科学,更加符合新时代的需要。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咨询电话:139 1124 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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