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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代理离婚纠纷因对方出轨获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9-12-18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白女士自小相识,后来自由恋爱,在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女儿赵某某。双方结婚后,原本感情不错,但是由于女方的家族事业的不断发展,双方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产生差距,赵先生在工作之余,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白女士则将精力放在家族企业上,双方的感情则越来越淡漠。本来双方相安无事,但是赵先生偶然发现妻子与他人开房,并将两人堵在宾馆的客房里,白女士出轨,对赵先生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赵先生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提出离婚。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赵先生的委托后,通过了解赵先生与白女士之间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梳理了案件的证据材料。我们认为,孩子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双方离婚时,不涉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包括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白女士名下的两辆车、白女士名下的股票,另外白女士在家族企业中有股权。对于白女士出轨的行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对于相关的财产信息、对方出轨的相关证据进行了梳理,在开庭过程中,申请查询对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股票信息,对于白女士在近期的大额转账提出异议,对于白女士多次出轨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经过多次开庭,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白女士不能说清去向的转账记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

案件结果:判决双方离婚;白女士支付赵先生房屋折价款;一辆车归赵先生所有,白女士支付车辆折价款;白女士支付赵先生存款、股票折价款;白女士赔偿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看法: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白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有不正当行为,对婚姻不忠,赵先生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很多人会转移自己名下的财产,主要是存款。正常的生活支出是合法的,但是大额的、频繁的转账一般会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即使被转出,这部分存款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分割。本案中,白女士在被赵先生发现自己的出轨行为后,就意识到婚姻可能会出现问题,于是在此期间开始转账,分多笔将自己名下的存款转出,由于白女士不能说出财产的合理去处,因此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赵先生和白女士分割。

曹晓静律师  有温度的婚姻家庭律师,最贴心的法律服务专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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