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婚姻房产正文

从wephone创始人的离婚协议书看,离婚财产归属的约定也会无效!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9-14

当你打开手机想用WePhone拨打网络电话时,这个app已经因为创始人苏享茂的自杀身亡而停止运营了。逼死他的并不是别人,而是与他关系最亲密的妻子翟欣欣。

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网络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达成离婚,7月18日双方签署了一个离婚协议,要求男方名下位于海南省清水湾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时男方需要向女方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的补偿金,首期支付660万元,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支付剩余的340万元,若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每逾期一天需要赔偿女方10万元的违约金,不仅如此离婚协议书中还约定男方离婚前后的所有债务均与女方无关。这真是一份任何路人看了都咬牙切齿地想为男方打抱不平的“协议”。

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都说当局者迷,作为旁观者,让我们冷静地看看这份协议是有效的吗?这份协议是女方以男方开发的网络电话属于非法经营的灰色地带以及男方个人存在漏税行为要举报男方为理由威胁男方,因此这是一份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份协议是可以被撤销的。但是苏享茂在被威胁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向其亲朋好友求助,没有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反而拿起手中的笔签下了这份协议,最终因为无法承受每日10万元的违约金而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令人唏嘘。至于由谁来行使撤销权这一问题,虽然订立协议的一方已经去世,但是可以考虑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说完了这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再让我们来看看死者的前妻,她能否如愿以偿呢?若离婚协议书被撤销,协议中涉及的位于海南省清水湾的房产作为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是无权请求分割的,只能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其父母继承。那么女方张口索要的一千万离婚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呢?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而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第二,配偶一方实施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第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不存在以上几种行为,反而对女方疼爱有加,既没有给女方造成进行身体上的虐待,更没有给女方带来精神上的创伤。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女方自导自演的索钱戏码,关于每逾期一天支付的10万元违约金,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已经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这样一来更是无稽之谈。

在人生的道路上,选择伴侣很重要;但是在面临重大关头,专业人士的建议也是一样重要。

 

扩展阅读:

婚前财产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为了离婚明确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可能不发生效力?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