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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如何处理?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8-30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交往,正式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11月24日,在双方父母主持下原告同被告办理了订婚仪式。当天,原告按照被告老家习俗,送给被告订婚礼金现金3万元,被告以自己名义在某某银行开立定期账号存入该款。另外,2011年11月2日,原告在某某店购买某某牌订婚戒指一枚,作为订婚信物赠与被告。2011年被告到外地上班,无意兑现其当初对原告回济南安家的承诺,而原告由于年龄原因需要结婚,故此,原、被告矛盾不断,最终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并分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订婚礼金3万元和某某牌白金钻石戒指一枚。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但这种身份并无法律效力。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在此统称为“彩礼”。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嫁娶民俗的体现。然而,订立了婚约,并不等于双方已经产生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

要探讨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婚约的效力。我国婚姻法对婚约的效力尚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以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婚约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所以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也可一方向对方提出解除。一方毁约的,对方不能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能要求毁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彩礼就法律角度而言应该是一种赠与,但是这种赠与有其特殊之处,因为这种赠与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事实上彩礼的给付在有些时候并非是心甘情愿的,只是迫于风俗习惯,所以彩礼这种赠与更多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如果婚约解除或者未能最终结婚的,给付彩礼的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上述规定,不仅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在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且符合一定条件时,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在上述案例之中,原告彭某某按习俗给付了订婚彩礼,包括礼金和戒指一枚。但是后来由于被告原因,原被告之间未能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司法解释中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该将礼金和戒指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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