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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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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8-11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效合伙企业。因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的,所以一方在处理自己的权利时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夫妻离婚时,要处理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一般还是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若干原则进行分配,只是在具体操作时有所特殊。因为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所以在离婚分割出资时要特别考虑到合伙企业本身的特点,不能影响到合伙企业自身的发展。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夫妻双方均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且都愿意继续参与合伙经营时,可以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的结果来分割两人的财产,当然,也可以由夫妻双方继续以各自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盈余,承担债务。如果一方不愿意继续参与经营,应按照退伙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之间对该出资以及因该出资而产生的收益有共同的处分权。若未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应按入伙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参与经营的一方将其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的形式,而不必由另一方再实际出资,这类似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的情形。如果未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或者原合伙企业的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则应由参与合伙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这种补偿不应以出资时的出资额为标准,因为个别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原始的出资额外负担已经转化为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权益,在离婚时应对这种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此时评估的价值可能多于出资额,也可能少于出资额。如果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继续经营而未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到合伙企业的经营中来,应当由夫妻双方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伙份额转让的一般规定处理。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参与经营的一方以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方式参与到合伙中。要注意依法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行使该权利时,夫妻一方转让合伙份额的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具体操作过程中,在离婚时要分割合伙财产的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因为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尊重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时,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作为合伙人的配偶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这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也可以退伙;(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另一方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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