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在线咨询
夫妻离婚后,对公积金、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7-28
刘某与张某原系同事,于197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婚后双方一直不和。2002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表示如果判决离婚,则要求分割张某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张某曾在2001年10月12日与其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张某住房补贴款为15.12万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补贴款按月计算,并于2001年1月起的15年内发放完毕。
国务院2002年3月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一般在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上述案例中,张某所获得的住房补贴款是15年的住房补贴,分摊至每月为84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补贴是32个月,即得住房补贴款为26880元。虽然张某尚未实际完全获得住房补贴款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也应该通过折价的方式,由张某就换算所得的住房补贴的数额对刘某进行补偿。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由夫妻双方平分。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