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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夫妻,离婚后若有负债的应如何承担?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7-24

曹某为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现在某外资企业做主管。高某原为某化妆品专卖店老板。2005年2月,曹某与高某在酒吧相识后二人相恋同居。2005年8月,曹某与高某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受国外家庭文化影响,二人书面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2006年9月,高某与曹某商量开一家化妆品专卖店经销某品牌化妆品,于是二人各自出资15万元开了一家专卖店。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下,由于高某对专卖店经营不善很快就面临倒闭,为了继续经营,高某请丈夫曹某继续注资而遭到拒绝。后高某又找到曹某的同学卢某借钱,卢某在电话上征求曹某意见时,曹某含糊其词,卢某以为曹某同意,就借了10万元给高某。2007年3月,高某的专卖店最终支撑不下去而关张。2007年5月,曹某与高某二人发生婚变。如今,卢某找高某讨要10万元借款,高某推脱说钱是与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找曹某归还。而曹某对卢某说当时他就不同意借钱,这笔钱跟他没关系。

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之间对于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夫妻之间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明确约定的,离婚后的负债也应该按照其约定处理,如果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债务归个人承担的,离婚后的负债也应该自己负责。但是夫妻间的约定可能往往只有夫妻二人知道,为保证第三方的利益,防止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负债,如果该第三方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夫妻间就财产归属的约定的,也有可能作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承担还款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曹某和高某采用的是约定财产制,但是高某所借的钱款投入了高某和曹某共同经营的化妆品专卖店,很难绝对地说这笔债务跟曹某没有任何关系。对卢某而言,现在高某和曹某对于偿还债务都在相互推脱,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两人告上法庭,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于高某和曹某之间的财产约定不知情,要求高某和曹某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卢某是曹某的同学,当时借钱给高某时也有征求曹某的意见,如果曹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卢某明知其与高某的财产约定的,这笔债务很有可能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从诉讼技巧角度考虑,就本案而言,如果卢某只起诉高某,则高某可能会说债务是夫妻关系存在时所借,而使卢某承担风险。如果卢某只起诉曹某,则曹某就会以自己没有借款为由推脱还款义务。如果卢某将二人起诉,则主要就是曹某与高某之间的证据较量了,看两方所提供的证据到底将这笔债务指向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再根据确定的结果来确定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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