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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送给子女还可以反悔吗?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6-05

谭某和张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分别于1988年和1994年生下女儿小雪和儿子小涛。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于2007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一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女儿小雪和儿子小涛所有。谭某认为子女年纪还小,没有立即将房产过户到儿女名下。几年后,女儿小雪大学毕业,小涛也已经大学在读,两人遂请求父母将离婚时约定的房屋过户给自己。母亲张某同意,但父亲谭某拒绝过户,并多次与子女争吵,最后,小雪和小涛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转让不动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但是在本案中,该《离婚协议》是谭某和张某为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谭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使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双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且双方签订协议已经超过一年,受赠人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谭某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不充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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