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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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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借钱的婚后是否需要偿还?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1-21
郑某与丈夫钱某于2013年相识。结婚前,钱某向郑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5年年底,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争吵不断,目前已分居一年多。婚后钱某一直没有偿还欠款,郑某曾经多次向其索要,但钱某认为既然两个人已经结婚了,债务就不存在了,因此不同意还钱,两人遂产生了纠纷。
夫妻之间在结婚之前也有可能产生借贷关系,那么这种借贷关系在结婚之后会如何演变,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否会有影响,这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尽管此时双方可能存在情侣关系,但是依旧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相关规定,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届满(一般是2年)之日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视为债权人放弃主张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婚前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偿还也要根据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来确定。如果时效期满,婚姻关系中债权一方则不能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债权一方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债权一方可以向债务一方主张权利,债务一方必须偿还,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双方的婚姻关系而消亡。但是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主要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的,这个债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务方无须向债权方偿还该债务。
上述案例中,郑某与丈夫钱某经过了恋爱结婚又分居的变故,但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结婚之前,该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婚前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并不因为存在婚姻关系以及该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郑某与钱某在婚后也没有对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如果钱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将这6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这6万元的债权仍然是郑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郑某可以以借条为凭证向丈夫钱某索要借款,该合法债务应当由钱某以其个人财产依法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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