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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借钱婚后花的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应还款?

来源:www.58hunyin,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1-07

两年前,魏某的一个同事孙某因结婚急需现金5万元,鉴于二人平时关系不错,魏某就借钱给孙某,当时约定在两年后归还,并写下了借条“孙某今借魏某5万元用于结婚,两年后归还”。如今,二人约定的还钱时间已到,而孙某早在一年前就辞职下海,魏某多次催款,他总是借口无钱而拒绝按时归还。现在,魏某不知道孙某的个人财产,也没有办法查到他的个人财产,且孙某下海后常年在外出差,很难找到人。魏某知道孙某的妻子在一个学校做教师。他前往孙某妻子单位找孙某的妻子讨要,他妻子却说二人早在婚前就有约定,在结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情况她也无能为力。魏某能否向孙某或其妻子要回借款?

夫妻一方婚前的借款应该一般属于其个人债务,债权人应直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但如果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婚后花销的,且夫妻对于婚后财产并无特殊约定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另一方对其配偶婚前的借款进行偿还。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而使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魏某有向孙某讨要借款的权利,这笔借款孙某应该归还,而魏某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借款是其基本的权利。但是对于魏某而言,能否实际收回借款是最为重要的,而现在魏某对孙某下落和财产状况不明,找其妻子讨厌是魏某收回借款最好的办法。这里就需要分析孙某的妻子是否有还款的义务。本案中,尽管孙某借款是在婚前,但该借款的主要用途是为了夫妻二人结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魏某有要求孙某妻子还款的权利,但是实施这项权利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魏某必须能够证明孙某的借款是用于他与妻子结婚后的共同生活了。本案中,魏某还有一个方法就是直接起诉孙某,由法院判定孙某承担归还借款义务。在执行时,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孙某夫妻之间虽然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但魏某作为第三方不可能得知,所以该财产约定对他并不发生效力,魏某可以要求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以此保障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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