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房产资讯正文

继承房产不再强制公证了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7-01-19

从今年1月1日起,公证不再成为市民在继承房产或者接受遗赠房产时的必选项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已启动实施,这份规范不仅推出了多项便民措施,更让不动产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通过公证来继承、接受遗赠房屋。

 背景:顺应时代发展

以前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过户业务,需要进行公证。而从今年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

以往继承房产,必须有房产所在地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公证书内含继承人人数、继承人各自继承份额多少等内容。继承人只有拿到公证书,房产交易中心才会给予受理并办理继承过户。相应地,继承人需来回辗转于公证处、派出所、街道办、房屋过户大厅等多处相关部门和机构,缴纳公证费,整个流程下来,既劳力劳神又增加成本。

现在,继承人可以直接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过户,不是必须办理继承公证了。可以所有继承人协商好各自的继承份额,拿着房产证、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直接去办理过户。

 注意:不强制公证 不等于不进行相应查验

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

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政策规定,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比较:公不公证 两种路径

未来公证将不再成为市民在继承房产或者接受遗赠房产时的必选项。那么,选择公证和不选择公证,市民接下来需要走的程序又会有哪些不同呢?

选择公证的继承人,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考虑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而选择不公证的申请人,则可以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登记大厅将先查询此房产是否可以登记、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经查验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即经过查询、申请、查验、询问、受理、审核、公示之后,继承了房产的申请人就可以进入登记环节,拿到房本了。

选择:短期内公证效率更高 新模式还需磨合

继承和受遗赠公证,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体现了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程序性权利的尊重。两种方式相比较而言,各有优势。

公证的方式是已经运行了多年的模式,公证部门对于处理各种复杂的继承权关系实践经验丰富,效率更高。不公证的方式,可以为公众节约公证费用,管理部门也作出了规范的程序设计,但不动产登记人员对相关规范和程序有一个熟悉的过程,一种新模式的运行肯定会有一个磨合期。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相关规定执行前,已经在开展全市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轮训和相关准备工作,希望公众对这项便民举措的新探索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将尽最大努力为市民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

看点:释放更多便民“大礼包”

此次,北京不动产登记新规,除了市民备受关注的“2017年继承不动产拟不再强制公证”之外,还有多条便民措施:

房产证如若遗失,遗失声明不需登报,只需在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上刊发即可,而以往必须登报,市民需拿着登报声明才能办理后续业务。

以前若委托他人办理业务,需要进行公证。而从明年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办理业务可现场委托,不需公证。

同时,新规还压缩了登记办理时限,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一并压缩为10个工作日,查封和异议登记明确为受理当日办理,比国家规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了20个工作日。另外还简化了补换证手续及抵押权注销登记单方申请程序,减轻了权利人的负担。

目前,市规划国土委网站已经公布了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和各类登记业务收件标准。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了咨询台和业务咨询电话,公众想了解更多服务信息,可以登录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官方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查询。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节选

1.1.1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1.1.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

      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

      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

        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登记部门办公场所,在登记部门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

      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供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1.1.2 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部门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登记部门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登记部门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1.1.3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第3.5.1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1.1.4 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1.1.1.5 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登记部门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1.1.6 此类登记业务的具体办理规则和程序另行规定。    

1.1 代理

1.1.1 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1.不动产权利转移登记转出方为自然人的;

2.自然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3.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4.涉及抵押标的物范围、担保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担保债权范围或者抵押权顺位的抵押权(含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中抵押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抵押权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的除外);

以上情形中,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