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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以拒绝赡养父母吗?

来源:原创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8-16

黄甲,现年87岁,农民。黄乙,现年52岁,农民。黄乙原为黄甲收养的儿子。50年前,黄甲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不满自己只有一个女儿的他就收养了当时只有2岁的黄乙为养子。经过20年含辛茹苦的抚养,黄甲在黄乙22岁那年给他娶了媳妇。由于婆媳不和,黄乙结婚后三年分家单过。如今,黄甲得了癌症,他女儿已经去世,黄乙也拒绝给他医治。黄乙说自己不要黄甲的遗产,也不对他尽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非因财产继承关系而产生。所以,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仍旧存在,子女就应该尽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即便子女放弃了继承权,其仍旧要赡养父母,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赡养父母。除非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这对于养父母子女之间也适用,因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父母子女关系也宣告成立,所以养子女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借口不履行对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尽管黄乙是黄甲收养的,但是黄甲与黄乙之间的父子关系是现实存在的,黄乙需要对黄甲尽到赡养义务,如果黄乙拒绝不尽义务的,黄甲可以要求黄乙履行其义务。黄乙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赡养费。如果黄乙想通过解除收养关系来拒绝履行义务的,依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也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黄甲也可以要求黄乙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此外,现实中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随时具有转化为犯罪的可能。在家庭内部拒绝赡养、抚养达到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遗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为作者原创,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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