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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夫妻先后去某后的继承纠纷案例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6-01-22

郑某经朋友介绍与陈某杰相识,不久相爱,感情很好,后结婚,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冰箱、录音机、录象机、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一年后两人因事故死亡。因为夫妻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郑某的父母与陈某杰的弟弟陈某军、陈某忠产生纠纷,郑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某的遗产。

被告陈某军、陈某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某杰生前结婚时间短。现二人不幸死亡,所遗财产是陈某杰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杰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郑某、陈某杰结婚后,购置了生活用具。后于X年X月X日,郑某、陈某杰因事故死亡。郑某、陈某杰死亡后,遗有房产,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链1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公安局核查后,由被告保管。

还查明,郑某与陈某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某杰的父母已在几年前先后去某。

法院认为:郑某、陈某杰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系被继承人郑某的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继承郑某的那部分遗产。被继承人陈某杰的父母均已死亡,无子女,依照上述规定,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陈某军、陈某忠继承。被告陈某军、陈某忠辩称,郑某、陈某杰家中财产全部属陈某杰个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郑某与陈某杰结婚时间短,共同财产中较多系其与郑某杰婚前所有,故其继承人应适当多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原告继承被继承人郑某遗产债权人民币6000元、彩电1台、被面4条、毛巾被1条。

二、被告陈某军、陈某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杰遗产人民币16810元、房产、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电视投影机、金项链及生活用具等共30余件。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以原审判决分割郑某、陈某杰遗产不合理,未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除第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又查明,法医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陈某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某20分钟左右。还查明,郑某、陈某杰死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某军等二人共同出资并主持了丧事。陈某杰生前借被上诉人陈某军人民币1000元未还。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陈某杰系夫妻关系。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某杰死亡在郑某之前约20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某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某继承。郑某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继承。

陈某杰所遗债务,由上诉人用所得遗产清偿。陈某军、陈某忠系陈某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某杰的遗产。但是,陈某军等二被上诉人,对陈某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某杰、郑某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该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第一审判决。

二、分给被上诉人陈某军、陈某忠每人2000元。

三、上诉人继承其余全部遗产;

四、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给付陈某杰欠陈某军债务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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