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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物业未解决房屋漏水问题拒交物业费调解案例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1-13

一、案情介绍

杨某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业主。2004 年5 月14 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杨某将小区房屋(即506 号),面积126.83 平方米,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杨某未交纳2005 年6 月14 日至2012 年6 月13 日的物业费13 317.15 元、公共照明费84 元、生活垃圾清运费210 元,共计13611.15 元。

2012 年10 月,某物业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杨某于2004 年5月14 日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由我公司对杨某所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杨某作为506 号的业主,自2005 年6 月14 日起至今拒交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我公司多次以发放交费通知、打电话、上门催缴等形式进行催交,杨某至今仍未履行交费义务。故起诉要求杨某交纳2005 年6 月14 日至2012 年6 月13 日之间的物业费13317.15 元、生活垃圾清运费210 元、公共照明费84 元,支付违约金13 611.15 元。

杨某辩称:2004 年5 月14 日至2005 年初,因我房屋厨房和卫生间顶部大面积漏水,致使我不能装修和入住。某物业公司当时的尹经理,了解漏水的情况。因我家楼上业主刚装修好,不同意重新做防水,经物业公司长时间做工作,最后其才同意重新做防水。尹经理还答复我家的损失之后会予以赔偿,赔偿费是由开发商压在银行中的维修基金中支付,物业费不用缴纳,等赔偿下来再说,并于2004 年11 月27日给我出具了盖有物业公司公章的说明。2005 年7 月,物业公司告诉我赔偿金快批下来了,让我将情况说明、赔偿要求及尹经理给我的物业证明一并递交物业公司,他们好以此作为赔偿依据。我按要求将材料于2005 年7 月12 日交予物业公司,之后就一直没有消息了。刚开始我还多次到物业公司询问情况,回答都是正在申请中,请等待。中间可能因物业公司换人,偶尔也有人来问物业费的事情,我就将情况说明了,希望他们帮忙查询告诉我好尽快解决,不知为何,他们走后也就不再来了,这样我才开始怀疑是不是赔偿金被侵吞或挪用了。再后来,这个事情就这样冷下来了。直到近两年物业公司才开始催缴物业费。企业和个人都要实事求是,更要诚信,我积极配合,希望尽快解决赔偿及物业费问题。

二、一审审依据及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杨某应按协议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不应拖欠。故对某物业公司要求杨某给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双方虽在《某家园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关于滞纳金的给付数额,法院酌情予以确定。关于杨某称其家中房屋漏水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于2012 年12 月判决:一、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四月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七元一角五分;二、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四月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二百一十元;三、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四月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公共照明费八十四元;四、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二千元;五、驳回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调解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某于二○一三年六月九日前一次性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七元一角五分。

二、杨某于二○一三年六月九日前一次性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生活垃圾清运费二百一十元。

三、杨某于二○一三年六月九日前一次性给付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五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的公共照明费八十四元。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一元,由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八十元已交纳),由杨某负担三百零一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 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一元,由杨某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就本案涉及事宜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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