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在线咨询
如何办理涉外遗嘱公证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20
涉外遗嘱是指在立遗嘱人、遗嘱继承人、遗嘱处分的财产及相关遗嘱构成因素中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涉外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涉外遗嘱人申请对其订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的活动。遗产继承是稳定家庭关系,保障家庭生活的重要因素,由公证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办理遗嘱公证,能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稳定社会生活。
在具体办理涉外遗嘱公证业务中,当事人应当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应主要提交以下证件:(1)遗嘱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在华居留证等;(2)遗嘱处分的财产证明等。
公证机关在进行公证审查时,应注重审查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和遗嘱内容,须查清遗嘱人的真实身份、国籍、住所地、遗嘱人是否是本人,并依我国法律判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神志是否清醒,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
涉外遗嘱继承的形式要件,主要就是涉外遗嘱方式问题。遗嘱方式是指立遗嘱必须具备的法定形式和程序,是法律对遗嘱成立的外部方式提出的要求。遗嘱方式各国一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各国民族习惯,风俗均有不同,因此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除我国外,几乎所有的国家均无录音遗嘱,而有些英美法系国家无公证遗嘱,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无代书遗嘱。因此,办理涉外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须对遗嘱人本国法律有所了解。以免影响遗嘱的使用。国际上关于遗嘱方式的公约主要是1961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次会议制定的《遗嘱处分方式准据法公约》。依据该公约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者都应当认定为有效:(1)行为地法;(2)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在内;(3)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5)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
上一篇:涉外继承公证的申办手续
下一篇: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