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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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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婚前个人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的认定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1-04
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及按揭,但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另一方在离婚时,主张因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故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其实质就是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与财产性质认定的关系。
虽然房地产权证的发放是取得物权的标志,但是婚后房产物权的取得并非“无中生有”、凭空取得的,而是依据婚前的期待权取得,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基于一方婚前期待权在婚后演化成物权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指出:“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踪,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前的财产在婚后只是形式发生了变化,根据“万变不离其踪”的原则,其婚前财产性质并非发生变化,那么,婚前取得的期待权在婚后变成了物权,自然也就是婚前财产的演化形式,自然也应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不然,男方婚前购房,婚后一天取得房产证,法院就判定该房产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将男方婚前一人的权利判成与女方共享,而且这种判决有失公平。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答复是:“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可见,是否取得房产证并非判断是否为一方财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