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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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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后反悔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有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0-22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赠与子女后,父亲反悔拒不履行。2012下半年,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子女与父亲争夺房屋所有权的二审民事纠纷案,依法判令父亲须按照当初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案情:《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
谭某和张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分别于1988年和1994年生下一女小雪和一子小韬。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于2007年共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一项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的一栋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归女儿小雪、儿子小韬所有;此房屋未征得父母未再婚方同意,不得转让,再婚方无权过问;四层房屋由父亲谭某居住,五层由母亲张某居住,直至过世为止;如夫妻任何一方再婚的,将无条件退出房屋,交回子女保管使用。
离婚后,谭某认为子女年纪还小,并没有立即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仍由自己保管。四年多来,谭某与张某双方未对协议提出过反悔异议。现女儿小雪已大学毕业并走上工作岗位,次子小韬正读大学,两人遂请求父母将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房屋过户给自己。此事张某同意,但谭某坚决拒绝,并与子女发生多次争吵。最后,小雪和小韬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约定把房屋过户给自己。张某作为小韬的法定代理人(起诉时小韬未满18周岁)和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争议: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小雪和小韬认为,《离婚协议》是由父母双方共同签字并由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文书,该协议签订过程是平等自愿的,且符合有关规定,理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父母对涉案房屋的处理,已形成了对子女的赠与关系,这一赠与关系已取得政府职能部门的确认,子女也已口头表明接受赠与。现父亲谭某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将该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自己,故诉请法院判令:确认父母的《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处理中的赠与关系依法成立;父亲谭某将涉案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给子女。
谭某辩称,《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理中属于一种对子女的赠与。该赠与合同成立,但由于房屋未交付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因而未生效,自己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赠与。他认为,自己现在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合法的。
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子女也有赡养父母义务
法院认为,涉案《离婚协议》是谭某与张某为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谭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双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且双方订立协议已经超过一年,受赠与人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谭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还认定,子女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离婚协议》中“此房屋未征得父母未再婚方同意不得转让,再婚无权过问。”和“如夫妻任何一方再婚的,将无条件退出房屋,交回小雪、小韬保管、使用”等部分内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故无效。法院判决,小雪和小韬应按协议的约定,将第四层房屋由谭某居住,第五层由张某居住,就算父母再婚也不得收回,直至父母过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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