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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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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前妻工龄优惠政策购房遭起诉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0-08
案情:1984年,刘女士和郑先生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感情不和,双方于1990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保持同居。1998年,郑先生购买楼房一套,刘女士认为郑先生购房时是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使用了她的各项优惠政策,且自己也曾出资。
刘女士称,自1990年双方离婚后就没分开一天,属于事实婚姻关系。郑先生生病、住院都是自己出钱给他看病,别人都不知道双方已经离婚。重新购买房屋时,郑先生还用了自己的工龄优惠。因此,这个房子有自己的一半。
郑先生辩称:是因为刘女士有外遇才离婚。离婚后,刘女士不搬走,自己因心软让刘女士继续居住。但刘女士经常不回来,有时候晚上还带男人回来。自己得病时并非刘女士照顾自己,而是自己的哥哥姐姐出面帮助,刘女士还曾拿走他的工资。该房屋是离婚后自己买的,刘女士没有出钱,不同意对方占据该房屋。之前曾起诉刘女士,要求搬离,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都支持了自己的请求,并且认定这个房子的所有权人为郑先生。”
审判: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购房时其有出资情况,因而对涉事房屋是刘女士与郑先生共同财产的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刘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郑先生购买涉事房屋时,的确计算了刘女士的工龄,享受了相关工龄优惠。但法院认为,工龄优惠是国家对于职工在购房时的一种优惠政策,只是一种政策性补贴,该政策的具体价值是无法体现的,并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不能作为认定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合理依据。依据上述缘由,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