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咨询热线:010-57496655
           139-1124-7365
热门话题: 房屋买卖 | 房屋租赁 | 房产继承 | 婚姻房产 | 物业纠纷 | 征地拆迁 | 建筑工程 | 涉外房产 | 律师陪购
您现在的位置是:北京房地产律师> > 婚姻房产正文

离婚房产的分割<五>—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产的分割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09-10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案例】1999年,家住顺德大良的黄先生早在结婚前,就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伦教一楼盘的房产,该房屋的成交价为30.3万元,黄先生当时已经支付了首期款,并向银行还贷了大部分的本息。后来黄先生与卓女士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100万元,半年多以后,婚后夫妻双方又共同向银行偿清了购房的本息余款共2万余元。截至目前,这栋原价30.3万元的房子已经猛涨了4倍多,经鉴定该房屋已升值到了125万元。自从黄先生买下这栋房产开始,房产证上就一直是自己的名字。令人惋惜的是,这对夫妻由于性格不合,便要求离婚。诉诸法院后,夫妻两人也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分析】关于黄先生名下的这栋房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两大争议焦点,其一是房产的归属权是否应发生变化。

首先,黄先生婚前通过自己的努力,支付了首付已经大部分房款,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但是婚后妻子也帮助过丈夫共同还贷,按常理来说这套房子也有妻子的功劳,那么到了离婚时,妻子是否也应该享有房产的部分产权呢?

第二大争议焦点,是房屋增值的部分该如何计算。众所周知,黄先生的这套房产放了几年后就升值了4倍多,但这一事实建立在双方共同还贷时所对应的房屋成本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房屋增值也与妻子的付出有关,离婚后的妻子该得到多少房屋增值方面的部分呢?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此种情况,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而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所以,黄先生与卓女士离婚后,位于伦教某小区的这栋不动产产权仍归黄先生所有。但是,黄先生要向卓女士支付两类补偿:一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二是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即妻子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应该得到多少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分享到: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