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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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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分割<四>——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房产的分割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09-07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案例】原、被告在登记结婚之前,原告父母出资8000元,被告父母出资30000元,凑够首付款后由被告出面以被告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几年夫妻双方还清了银行的贷款。
近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被告名下的那套商品房。
法院审理中,原告与被告均承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原告所要求分割的房产,被告不同意。
【分析】被告名下的商品房的首付款由原、被告父母出资,按揭贷款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事实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被告名下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房屋折价补偿款中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比例。
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