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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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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的分割<三>---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09-05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案例】 2007年5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2007年7月底,张某和李某搬进了公寓。2011年8月17日,因感情不和,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张某认为,公寓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自己的,而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应该归自己。李某则认为公寓是张某婚后所得,而且双方共同住在公寓里,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即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时,为防止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将房屋权属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若房子是由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除他们之间有约定的外,应认定为张某与李某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出资的数额。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且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依照本条规定应认定为:张某的父母是将房子赠送给张某个人,该房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