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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同的解除时间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2

 

关键词:合同解除  确认判决  时间  

 

【争议焦点】

    当事人一方通知解除合同,而相对方有异议,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应当认定何时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案例要旨】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起合同即解除,但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此种确认作出之时合同才被解除。所以,当事人一方通知解除合同,而相对方有异议,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应当以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用租赁的房屋从事百货经营,约定租期10年,每年的1月5日前交纳租金。双方同时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即如果承租人甲公司不按时交纳租金超过60日时,出租人乙公司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因甲公司拖欠房屋租金超过60日,乙公司于2004年6月12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当日收到了该通知,其回函称迟延交纳租金的原因是所租房屋需要维修,而乙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维修的义务,故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迟延交纳租金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乙公司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甲公司称房屋需要维修期间也一直没有停止商场的营业,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维修事宜需经双方协商,甲公司没有权利以房屋需要维修为由擅自决定停止支付租金,故于2006年3月10日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持了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终审判决后,甲公司继续占有房屋拒不腾退,乙公司又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立即腾退房屋,并从2004年6月12日起至腾退之日止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双方约定的租金远远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房屋租金指导价格)。

  二、法院裁判

  法院在审理中对该房屋租赁合同应从何时起算具体的解除日期问题产生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甲公司拖欠租金超过60日,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甲公司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且超过60日,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故从乙公司2004年6月12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之日起,房屋租赁合同就已经解除了,甲公司应从2004年6月12日开始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乙公司于2004年6月12日通知甲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甲公司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乙公司才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后经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应从法院判决生效的日期开始起算甲公司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

  法院判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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