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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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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模糊化”,起诉维权有障碍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7
王女士想在地铁附近租赁一套房屋,于是找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经纪人的推荐下,王女士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格式文本,出租人一栏中填写的是李某某的名字,代理人一栏中写的是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字,在合同文本最后签字处,只在代理人处盖有该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公章。事后,王女士与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立案法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该租赁合同的主体是王女士和李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只是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故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予立案。
北京市专业房产律师提示:出租代理和转租是房地产经纪公司两种常见的经营业务,代理出租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其与出租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转租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承租房屋后,在租赁期内再将其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其与出租人和第三方之间均为租赁关系。因这两种租赁业务中的实际承租人往往仅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实践中许多房地产经纪公司故意将合同主体作“模糊化”处理,导致承租人在发生纠纷并起诉房地产经纪公司时,可能因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遇到障碍。所以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主体,明确出租方,遇到类似情况要主动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修改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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