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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要查清产权状况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2-18

为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购房前应确定房屋的性质、产权,以及出租、抵押、户口情况。

一、查清待售房屋的权属。

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合法产权的证明,所以购买二手房是,必须要查看房屋的所有权证,即产权证,弄清房屋的权属情况,即房屋所有人是谁,有没有共有人。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人才有权出卖房屋,如果有共有人的,只有共有人都同意出卖才可以,所以购买公有产权房屋时,如果只有一人到场,则必须确定其他共有人也同意转让,且委托该共有人签订合同、办理手续时才可以购买。否则按照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购买方无法追究签约者的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签约者的签约过失责任。同时还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夫妻共有房产,即使在房产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姓名,也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一般都以无效合同处理,因此,在签协议时,最好让出卖方夫妻共同签字。

对于受委托出卖房屋的,如果过户时产权人也无法到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进行公证,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只要不是本人售房的,购买人应根据情况判断产权人是否能够到产权中心办理过户,否则应要求办理人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在查验产权证的同时,还应查验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人与产权证上的权利人相同,或两证是合一的,就不用再履行其他手续了。如果不同,还必须按照产权证的相同标准和办法得到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

二、查清是否有抵押、租赁,以及房屋户口情况

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经有人出租,那么在租期内,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应该在出售房屋三个月前告知承租人房屋即将出售的情况,并告知房价等出售条件,承租人最晚应在三个月内尽快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人在得到承租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如果出卖人不告知承租人房屋出售的情况,而擅自卖给他人,则承租人有权向法院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应该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有房客租住,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如果房屋已经抵押,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将出卖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否则买卖合同无效。为了确保出卖人通知抵押权人,购买人最好与出卖人一起通知抵押权人。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抵押合同往往还约定,出卖人出卖房屋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为避免纠纷,最好对抵押房产在正式交易前得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因户口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户口问题在交易过程汇总也常常被忽视,但一旦发生纠纷也非常麻烦。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后,卖方将房产过户到了买方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交易似乎圆满结束。但是当买方办理落户手续时会发现,卖方的户口仍挂在该房产中未迁出,导致买方的户口无法迁入。更有甚者,有些卖方的共同居住人以其户口尚未迁出为名,主张其对争议房屋具有居住权。这样,购房者虽然名义上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但户口的问题处理起来会非常麻烦。由于户籍的迁出迁入归公安机关管理,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是不予受理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户口纠纷时,又受到户籍政策的限制。比如,该房屋是卖方的唯一房产,没有其他房产可供其迁入户口,那么公安机关也无法将卖方户口迁出,买方的户口也无法迁入。因此,购房时应先要求出卖人出示其户口本,最好到派出所查询该房屋的户口情况,避免还有其他人的户口挂在该房产名下。同时,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户口的处理办法及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购买二手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陷阱很多,如果注意不当,会存有隐患,最好事先请律师或房产经纪人把关,尽可能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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