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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最严购买政策出台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5-10-15

 

 

2015年10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起草了《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统一向社会征求意见。自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出避免了开发商“玩花活儿”,同时,自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等都在合同中做了特别提示。

即使房产证办不下来,业主也不能追究责任;房屋面积误差太大业主要退房的话,曾经的自住房合同中出现过不少“霸王条款”。虽然房地产交易示范性文本早已推出,但很多开发商会在示范文本中“添枝加叶”,以逃避应有的责任。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住房合同将纳入政府重点监管,自住房购房合同行文应保证不出现无效的“霸王条款”,开发商也应为刚需购房人说清合同条款内容。

骗购自住房5年内禁买住房

特别需要提醒购房人的是,自住房预售合同增加了买受人购房资格承诺条款,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明确约定买受人通过隐瞒家庭信息、虚假申报、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将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

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或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合同无效,买受人应当限期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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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之前的合同相比,《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关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有了更详细的规定,在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方面,开发商承诺的小区绿地、医院、学校等内容具体到年月日达到约定条件。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车库会所产权归属将明确

本次示范文本修订,首次增加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条款。其中,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明确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规划中的车位、车库以及会所,合同双方也需要约定归属。

签自住房购买合同须承诺资格

在自住房的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中,买受人需要对购房资格做出承诺。要求买受人详细阅读并知晓《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除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买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而据了解,这是北京骗购政策类住房史上开出的最严处罚。

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可退房

预售合同公示文本还显示,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付利息。

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买房人信息

新购房文本还特别增加了买房人信息保护这一条款。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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