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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年人对遗产继承的误区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23
再婚的老年人对遗产继承会陷入一些误区,包括一方婚前财产与“后来伴”无关,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存折交子女保管可直接处分等。
老年人再婚对遗产继承的误区:
一、一方婚前财产与“后老伴”无关
案例:张大爷与王老太均是早年丧偶,步入晚年后二人结成了夫妻。结婚不久张大爷就去世了,未留下遗嘱。张大爷的子女认为,王老太作为其“后老伴儿”,只有权利分得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大爷婚前的个人财产与王老太没有关系,只能由张大爷的子女继承。
律师评析: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其中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张大爷因未留有遗嘱,故其婚前财产作为遗产范围,应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老太虽然与张大爷均为丧偶再婚,时间也较短,但其仍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配偶,故其对张大爷的婚前财产拥有和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此类纠纷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形,即:张大爷家里对早年去世的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那么,王老太对张大爷的前任配偶留下未分割的那部分遗产是否有权利继承?答案是肯定的。张大爷的早年配偶去世后,虽然家里对其配偶的遗产并未分割,张大爷及其子女仍有相应份额的继承权,在张大爷去世后,其之前继承的该份额转化成其个人遗产,故王老太仍有权主张继承相应份额。
二、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
案例:李大爷与张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李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李大爷去世前留有遗嘱,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张老太认为,李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
律师评析:此案中张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李大爷虽然遗嘱中处分了与张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于张老太享有的财产部分所立的遗嘱虽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李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由其儿子继承。
三、存折交子女保管可直接处分
案例:刘大爷系中年丧偶的老人,晚年和孙老太结婚,双方结婚时并未进行财产约定。刘大爷婚前有一个女儿。刘大爷后患重病住院,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账户及房产证等相应凭证均交给了自己的女儿。不久刘大爷去世,刘大爷的女儿偷偷将上述财产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取出并进行了消费、隐匿。后孙老太将刘大爷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大爷的上述遗产。
律师评析:这是实践中经常存在的一种情况,即老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存折及其他凭证交由各自的子女保管。待去世后,其子女便将相应的遗产通过各种渠道取出,防止对方继承。本案中,刘大爷和他女儿做出的这种防止孙老太分遗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呢?判断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应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从老人死亡的时候开始,继承已经开始了,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了。本案中,刘大爷女儿擅自处分刘大爷遗产的份额,在案件审理中被法院查明后仍将列为遗产分割的范围。所以,这种方法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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