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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自称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5

    89岁高龄的王先生因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将自己的儿子和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对儿子位于海淀区文慧园房产的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子在接受赠与后有违反赠与合同义务的情形,行使撤销权的依据不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不服,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北京一中院二审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

  2009年王先生的老伴张女士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涉案房屋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11年11月19日,王先生为避免其百年之后子女之间发生遗产纷争,其与儿子和两个女儿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同时约定儿子保证此房屋永远留出一间给父亲居住(生前一个人)。

  王先生自称,在办完过户手续之后,儿子却将房屋的门锁给更换掉,并拒绝其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且儿子对自己的生活起居置之不理,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面对王先生的指谪,王先生的儿子却有另一种说法:涉案房屋是分家析产时,经家里人员一致同意分给自己的房屋,不是赠与。之前父亲还从自己这儿拿了几万元钱,主动提出要去养老院生活,现在他和别人结婚在外租房住,是他自己不回来住的。而且父亲退休金每月8000元,收入高,也用不到自己的钱。自己和姐姐去看他的时候,他都不让进门。目前房子里还留着父亲住的屋子,一直没有动过,同意父亲一个人回来住。

  两个姐姐也与弟弟的说法基本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王先生和三位儿女的确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置。2011年4月王先生搬出涉案房屋,并于同年12月再婚,现与再婚妻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一审过程中,王先生的儿子提交了一份书面保证,同意王先生本人回家居住,原居住房间一直为其保留。经法院询问,王先生因老伴去世,心情不好且感觉孤独,故自己提出去养老院居住,后来因为再婚的事情与子女产生了矛盾,故未让子女前往探望。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王先生和老伴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其份额应该由王先生和子女共同继承。而11年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事实上是对张女士的遗产及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进行了分配,因此王先生的儿子事实上是通过遗产继承及接受赠与两种方式获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在遗产已经继承完毕,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诉争的房屋已经登记在了王先生儿子的名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王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儿子在接受赠与后有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因此王先生行使撤销权的依据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双方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主张其子未能按照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其相应义务,应当对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子违反了协议约定,且其子已承诺同意王先生居住使用约定的房屋,并愿意照顾王先生,据此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

专业房屋继承律师团队认为: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子违反了协议约定,且其子已承诺同意王先生居住使用约定的房屋,并愿意照顾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子未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因此,王先生的主张不符合《合同法》192条的有关规定,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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