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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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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解决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6
在现今的农村征地拆迁纠纷中,补偿标准的争执、拆迁方式的分歧都是常见的纠纷方式。但是在政府依法补偿的情况下,也存在纠纷的可能性,那就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非没有规定。该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全部补偿的大头,实际中在这两个项目上也极易产生纠纷。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仅仅是规定了各补偿项目的归属问题,并没有涉及到如何进行分配。这实际上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村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对于因土地征收而衍生的土地补偿费当然是享有无可辩驳的权利。土地补偿费如何在集体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涉及到相当复杂的因素,由行政机关进行干涉确实不太合适,所以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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