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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被判违法 拆迁工作不停也得停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6

【案情回放】

柴静(化名)是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村的村民,长期在当地安稳居住。2010年初,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土地一级开发,进行城乡一体化旧村改造,用地单位是:北京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昌平区分中心。在此背景下,柴静的房子被划入到了拆迁范围。然而,对于拆迁工作中的问题,柴静意识到这些工作部门都是具有很强法律意识的,每一步几乎都是由法律依据的。对于这个情况,从律师事后调查获知的情况便可知:

拆迁人在2010年初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开发授权。2010年5月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做出了《关于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北村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授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前述项目。2010年7月19日,工程测绘公司出具了前述项目的测绘报告。2010年8月16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向作出了《关于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北村土地一级开发(城乡一体化旧村改造)A地块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2010年9月3日,北京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昌平区分中心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用地单位的申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的要去,于9月8日依申请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上述整个流程貌似没有任何问题,拆迁形势在不断推进,已经迫在眉睫。就在柴静不知道该如何应付时,她找到了中国房地产律师网的曹晓静律师。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段:寻找突破口

柴静第一次向代理律师说明情况时,对于很多内容都不清楚。然而,办案经验丰富的代理律师同学循序渐进的询问,初步了解的案情大概。此后,律师又通过政府信息查询,了解到了相关事实。

曹晓静律师敏锐的发现:“本案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注明了一行字——本证只适用于土地储备前期整理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使用,不做其他用途。”此外,这块地目前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拆迁人就已经开始着手拆迁,违背了行政法律程序的要求,存在重大的法律问题。经过综合分析,代理律师决定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诉至法院,申请确认市规划委员会给拆迁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违法。在代理律师看到,直接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直击要害。

办案第二阶段:法院肯定代理律师的意见

2014年2月25日,柴静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向法官表示:在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前即进行城市开发,属于行政违法。此外,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还反映了一些新信息,代理律师也充分抓住了被告漏出的马脚,认为被告向用地人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存在土地整理许可的审批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问题。

2014年3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北京规划委员会不能提交其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具备的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败诉后果。因此,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涉案《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

当法院判决北京市办法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违法时,也即意味着这个证明文件不能作为拆迁人继续拆迁的法律依据。拆迁人所承担的涉案拆迁工作,必须全面停止。对于一个老百姓,告赢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还保住了自己的房子,这让柴静感到非常不可思议。然而,获得胜诉,柴静更多的是喜悦和对代理律师的感谢。

【律师说法】

拆迁单位不能自主随意决定拆迁工作。在组织拆迁工作时,用地人必须事先向上级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对于不同的工程建设,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请材料。上级审批单位必须依法严格审核用地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因为疏忽或者故意,没有尽职尽责的审核,一旦错误颁发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拆迁人所依据的《建设规划许可证》被法院判决违法,那么拆迁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拆迁必须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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