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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的法律后果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6

在物业纠纷中,我们所接触的最常见的业主维权方式就是据交物业费。业主所持的理由是多方面的,比如房屋质量问题、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家中被盗、暖气温度不达标、楼上漏水等等。我们姑且不论这些理由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如何,但且就业主采取它最为自己主要的维权方式,其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足够的抗辩的事由,否则必然被履行合同的一方追究合同责任。在物业管理纠纷中,业主对物业稍有不满,就会采取简单的方式来宣泄自己的情绪——拒交物业费。但是他们却忽视了自己是否持有足够的抗辩理由或者自己是否有证据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成立这些重要因素。

法庭是严肃的,法庭上所要证明的对象并非是单靠语言表达所能明了的,业主所陈述的事实是需要业主予以证明的,但是大多数业主由于不太了解法律,不清楚法庭上认定事实的规则,总是把问题想得过于“理直气壮”,从而导致在法庭上徒有口头表述,而没有切实可行、有说服力的证据,最后被法院判决败诉。这种情况在物业纠纷中占决大多数。

拒交物业费会使业主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物业管理公司必然会把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告到法庭,而做为被告的业主必然要承担证明自己拥有足够抗辩理由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用。和数量不多的物业费相比,违约金和诉讼费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而最终的后果对业主来说大多又是失望的,所以我们说这种盲目或者动不动就据交物业费的方式是不可取的。

社会在进步,业主群体意识也在觉醒,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采用恰当的方式,而不要凭感情和思维惯性。物业服务的瑕疵,只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来认定,在寻求法律最后解决问题的同时,一定要深刻领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意义,正如某位哲人所说,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前,善待自己的选择权利。另一方面,笔者反复提醒广大业主不要做毫无准备的维权,维权是一个严谨的事情,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要充分,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律面前争取到自己的权利,不要轻易打必输的官司,因为它不仅是金钱上一种浪费,而且在时间上也是一种无谓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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