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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反思:房屋诚可贵 亲情价更高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30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已成为时代的呼唤、事业的要求、人民的期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纠纷案件的同时,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要维护家庭的和谐。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近期审理了两起继承纠纷案件,案情颇为相似,但因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不同,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

一起案件是原告袁永林(化名)诉被告袁昊(化名)及赵佳(化名)夫妇的遗嘱继承纠纷案,被告袁昊是袁永林的父亲,赵佳夫妇是袁永林的外公、外婆。袁永林的母亲因病去世,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交由袁永林继承,袁永林诉请要求确认其母所立遗嘱有效。在案件送达期间,袁昊明确向法院表示尊重其妻生前意愿,并连同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房屋产权也交由女儿继承。而赵佳夫妇身在外地,袁永林知道他们的住处却说不清具体的邮寄地址,便请求法院上门向其外公、外婆送达。正当法官准备安排时间出差时,袁永林再次来到法院表示撤诉。一问才知,袁永林回家与其父亲商量后认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继承房产不太妥当,虽然其母生前明确留有遗嘱,但她担心外公、外婆年事已高,又刚经历丧女之痛,心里可能无法接受,遂决定撤回起诉,待日后时机成熟再和外公、外婆协商解决。

另一起案件是原告曹宇(化名)诉其父亲曹轩(化名)的遗赠纠纷案,曹宇的祖父母相继去世,留有一套房产,祖母王氏在病重期间曾立下遗嘱该房产由曹宇继承,曹轩作为王氏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也在遗嘱上签字确认同意曹宇继承。然而该遗嘱是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在形式上存有瑕疵,故原被告双方就遗嘱是否有效存在很大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是家庭内部纠纷,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希望达成和解,但曹轩态度强硬,觉得女儿告父亲是大逆不道。曹宇则表示不想破坏父女之间的关系,她提出如果由其继承房产可以支付给其父一定比例的房屋折价款,但曹轩坚持表示该房屋应全部由自己继承,不同意给女儿。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屋归曹宇所有,曹宇向其父亲曹轩支付四分之一产权的房屋折价款。案件虽然有了结果,但因为一套房屋导致父女反目,家庭失和真是得不偿失。

北京曹晓静律师认为,在房价高涨的今天,一套房屋带来的利益可能会使很多人蠢蠢欲动,有时甚至迷了心窍,不惜牺牲家庭、亲情。但是,祖孙之情、父女之情又岂是房屋价值能衡量的。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对比,建议大家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无可厚非,但在提出自己的主张时也要考虑亲情的维护、家庭的和睦,以妥善的方式解决纠纷。现在全社会都在大力倡导和谐,每个家庭都是社会的组成元素,只有家庭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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