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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婚房 分手之后归哪方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17


                    恋爱期间购婚房 分手之后归哪方

王先生与李女士曾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一套用作婚房,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王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该房所欠贷款由其一次性偿还,并同意补偿李女士房屋折价款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 2012年8月,在中介机构的居间下,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等购房文件,约定房屋的总价款228万元,其中首付款136万元,贷款92万元。上述文件签订后,他共支付了首付款135万元、中介代理费61 560元、公积金评估费1500元、担保费2705元、税款13 500元,其余92万元使用李女士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自2013年3月起李女士霸占房屋,导致我不得已租房居住,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该房屋判归他所有。 

  对此李女士辩称,她共支付了44万元购房款,其中从她的帐户转到资金监管帐户43万元,还给了卖房人1万元现金。另外,入住时办理完物业交割,她又给付卖房人1万元。剩余92万元购房款也是用她的名义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所以她对诉争房屋贡献较大。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现房子由她居住使用,并进行了装修,而且贷款人不能变更,故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应归她所有,她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9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与李女士于恋爱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一套,总价款共计228万元。为购买该房屋,王先生共计支付购房款133万元,李女士支付3万元。因王先生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2012年10月,李女士与银行、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用该房屋进行抵押,贷款92万元,期限30年,李女士每月最低还款额4593元。截止起诉之时,李女士偿还贷款及利息共计61430.92元。另查,李女士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于2013年6月份办理入住手续后一直居住至今。后法院综合考虑两人的出资、办理入住、贷款及装修等方面,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由李女士给付王先生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法官点评】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的,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王先生的首付款出资部分虽大于李女士,但办理入住手续,交纳房屋贷款和装修均由李女士负责。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两人名下,没有确定各自所占房屋的份额,为便于今后居住和偿还贷款,在两人不能继续按照共同共有形式拥有同一套房屋时,应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拥有房屋的一方应支付另一方相应共有财产的折价款。综合本案从李女士出资、还贷、今后继续还贷以及装修、实际居住的现实状况考虑,加之王先生不具有公积金贷款的资格,故法院将诉争房屋判归李女士所有为宜,由李女士按照双方认可的房屋现价给予王先生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参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由李女士给付王先生120万元为宜。

【律师观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曹晓静律师认为:本案法官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理由有两点:

1、基于物尽其用的原则。虽然男方的首付款出资大于女方,但女方办理了入住手续,  交纳房屋贷款,并负责装修。首先,从出资上看,虽然男方的出资比例远远大于女方,但从生活实际需要来看,女方从购房开始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她与房屋的联系更为密切,对房屋性能及构造更为熟悉,也许具有一定的情感牵绊和精神需求,相比男方,已经在外租到房屋,对房屋的需求并不如女方。其次,女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风格以及功能等自然是出于女方自身的偏好和需求,而装修是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此,房屋的装修极有可能不符合男方的品味,因此,房屋更适合于交给女方居住。

   2、保证房屋所有人居住的稳定性

    由于涉案房屋为抵押物,因此判决时原则上应当将还贷义务与房屋所有权归于同一当事人。否则,不仅难以得到贷款银行的同意,而且一旦失去房屋产权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还款,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仍然有权通过诉讼请求拍卖上述房屋,并从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最终,根据判决得到房屋产权的一方当事人还是会失去房屋。由于本案的男方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若将房屋判给男方,对于贷款部分,若女方以房屋不归自己所有为由拒绝还贷,银行会担负信用风险,很难同意债务移转。因此,从交易成本上看,房屋归女方所有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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