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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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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财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北京专业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27
程小姐与陆先生于2013年5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进行分割。2014年2月,陆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诉争房屋。
陆先生诉称在与程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程小姐单位分的筒子楼拆迁,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在程小姐名下。现在该房由自己居住,程小姐已经有几年没有在此居住。因为在和程小姐离婚时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现在起诉要求分割,请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支付程小姐折价款。
程小姐则辩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写明无财产纠纷,双方也达成口头协议,陆先生不参与分割。购买诉争房屋的钱是自己承租的单位公房拆迁后给了一部分赔偿款,后来又向家人借了部分钱买的,理应归我个人所有,所以希望法院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那么,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是否应该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专业房产律师曹晓静针对本案展开讲解。
1、什么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设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不动产自身的物理情状和法律属性的综合考虑。对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的应该按照如下进行理解: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并非所有不动产纠纷均为专属管辖,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制度的意图为出发点,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而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离婚后房屋分割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
2、本案性质分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