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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财产,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北京专业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27

程小姐与陆先生于2013年5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进行分割。2014年2月,陆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诉争房屋。

陆先生诉称在与程小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程小姐单位分的筒子楼拆迁,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在程小姐名下。现在该房由自己居住,程小姐已经有几年没有在此居住。因为在和程小姐离婚时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现在起诉要求分割,请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支付程小姐折价款。

程小姐则辩称离婚时双方已经写明无财产纠纷,双方也达成口头协议,陆先生不参与分割。购买诉争房屋的钱是自己承租的单位公房拆迁后给了一部分赔偿款,后来又向家人借了部分钱买的,理应归我个人所有,所以希望法院驳回陆先生的诉讼请求。

同时,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原则,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那么,海淀区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是否应该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专业房产律师曹晓静针对本案展开讲解。

1、什么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设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不动产自身的物理情状和法律属性的综合考虑。对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的应该按照如下进行理解:

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并非所有不动产纠纷均为专属管辖,应以立法者确立专属管辖制度的意图为出发点,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而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离婚后房屋分割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

2、本案性质分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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