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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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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还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4-05-29
赵女士与贾先生自2003年结婚,婚后分别于2006、2010年取得房屋两套,赵女士于2013年10月份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归其抚养。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针对夫妻财产部分询问双方意见,双方均称已经处理完毕,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子女归赵女士抚养,贾先生按月向其支付900元的抚养费,夫妻财产双方已分割完毕,没有异议。
双方离婚之后,赵女士、贾先生各自居住在各自所分得的房子里,相安无事。2014年2月贾先生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赵女士知道后向贾先生家人要求分割位于贾先生名下的房产,并称双方在离婚时并没有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贾先生家人一致反对,称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好房屋一人一套,贾先生的房屋与赵女士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僵持不下,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贾先生名下的房产。
本案的焦点是,双方以诉讼方式离婚,但是诉中对于财产部分法院并没有实质上的处理,只是写明了双方对于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具体怎么分配并没有描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是漏分的财产,当事人一方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双方均知道财产的存在,而且对于财产的分割没有异议,应视为对财产进行了分配。赵女士与贾先生离婚后,各自实际占有一套房屋,房屋所产生的各项物业费、水电费也由各自承担。
而赵女士没有举证证明其并不知道该房产的存在,因此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当中,赵女士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