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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婚外情引出10万离奇债 测谎鉴定佐证借款事实不存在“小三”诉请被驳回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4-05-29

一段婚外情,引出10万元欠债:一方说是借款,一方说是被迫写的分手费,各持己见。经测谎鉴定,结合其他证据,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借款事实依据不足,驳回诸女士要求沈先生夫妇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偿付沈先生鉴定费4000元。

情人分手欠债 告上法庭

据沈先生称,自己此前开了一家浴室,恰巧在诸女士家附近,经朋友介绍两人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在浴室打烊后常去诸女士家并同居。其间,诸女士曾以开服装店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自己始终未给她。2013年4月始双方闹起矛盾,诸女士或扬言自杀,或扬言将双方的关系告知他老婆,并闹着要10万元。自己害怕双方关系被家里人知道,无奈出具了“我沈某人欠诸女士10万元,两个月内给付”的欠条,实际并无欠款。

不久,沈先生的老婆知道了沈先生的婚外情,沈先生被要求关闭浴室,换了手机号码。

2013年9月,诸女士以沈先生因生意所需向其借款10万元为由,持沈先生书写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先生夫妇归还借款10万元。

借款是否存在 测谎鉴定

沈先生夫妇辩称,诸女士提供的是一份欠条而非借条,其内容均不符合借款形式要件,她也无法证明借款资金来源,故请求驳回诸女士的诉请。沈先生夫妇向法庭提供了通话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诸女士的小姊妹证言表示,诸女士经济并不宽余,虽有家服装店但规模很小,生意一般。闹矛盾后曾说要沈先生给分手费。

在审理中,沈先生申请测谎检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诸女士陈述呈现“说谎显示”; 沈先生陈述呈现“无说谎显示”。

结合多方证据 诉请被驳

法院认为,综合沈先生与诸女士之间的电话录音内容、语言方式及证人证言,双方之间关系非同一般。沈先生鉴于这种非同一般的男女关系而出具欠条的行为,且未得到其妻子的认可,有违公序良俗。诸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应该清楚借条与欠条之间的区别。欠条不等于借条,借条是由当事人的借款合意而产生,而欠条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民事行为而产生。诸女士认为欠条即借条,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佐证,法院对此观点难予采信。

综合诸女士提供的欠条而非借条、测谎检验司法鉴定报告等,诸女士认为沈先生向其借款的事实依据不足,其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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