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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腾退房屋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7-09

【案情简介】
原告(蔡先生)与被告(白先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13年6月2日,我与白先生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我将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出租与白先生使用。后我查看房屋时,发现白先生未经我同意而将房屋转租他人。现我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白先生立即腾退房屋,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4500元为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
  白先生未到庭亦未答辩。
 
  【审理查明】
2013年6月2日,蔡先生作为出租人(甲方),白先生作为承租人(乙方),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与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5日;租金每月4500元;付款方式为半年付。
  蔡先生称其在2013年12月6日发现白先生转租了涉案房屋,并提交了北京市某中介公司与朱先生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居间租赁合同复印件。朱先生到庭作证,称其从北京市某中介公司承租了涉案房屋,签约业务员为白先生某,此后其从派出所了解到白先生某就是白先生;朱先生还称其已于2014年3月搬离涉案房屋。
  蔡先生称涉案房屋现有白先生控制,白先生还于2013年8月支付了2013年9月5日至2014年3月4日期间的租金24000元。蔡先生表示其在解除合同后可将多收取的租金退还白先生。
  审理中,蔡先生称其主张的经济损失10000元为律师费。
 
  【法院解释】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蔡先生提交的房屋居间租赁合同复印件与朱先生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白先生未经蔡先生同意转租了涉案房屋。因此,蔡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协议,并有权要求白先生腾退涉案房屋。
  蔡先生要求白先生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白先生已支付2014年3月4日以前的租金,蔡先生在现阶段要求解除合同,白先生尚不存在未付租金而占用涉案房屋的情形,故本院对蔡先生关于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白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腾退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予原告蔡先生。驳回原告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曹晓静接受原告的委托代为诉讼,最终胜诉。
但曹晓静律师提示广大房主,出租房屋时,最好将房屋出租给正规的中介公司或者本地居民,在这里没有歧视外地人的意思,只是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承租人消失,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耗时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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