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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6-16

    【案情】甲承租乙的房屋,在承租期间,出租人乙在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丙。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享有优先购买权,甲乙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予受理,问是否合理?

  【答复】法院只是判决确认了承租人甲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主乙不出售房屋,法院是不能够强制执行的,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法院不能强迫缔约,不可能强制要求出租人非要卖给承租人,不可能直接用一个强制执行文书要求房产局将涉案房产过户至甲名下。

  【评析】《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即承租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以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同样条件为内容的合同,无须义务人的承诺。承租人的优先权是一种不确定的、附有条件的机会权利。只有出租人有出卖房屋的前提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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