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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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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房屋产权落至子女名下易引发法律风险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30
王先生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并把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他认为这样做,一可以规避限购政策,让自己多买一套房,二可以避免将来开征遗产税时,要多交纳一笔税款。但是,父母把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
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
王先生与蔡女士于2005年结婚,2009年二人花费50余万元在房山区购买房屋一套,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当时才3岁的儿子小雨名下。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但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产生分歧,其中,二人均将2009年所购房屋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他们自愿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应属于民法中所规定的赠与行为,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应将该房产认定为小雨的财产,张先生与蔡女士不得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在小雨年满18周岁之前,该房屋暂由获得小雨抚养权的一方代为管理。
父母不得随意处置房
王先生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公司的老板,2010年儿子小明5岁生日的时候,他一次性付款200余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直接登记在小明的名下。2011年,为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王先生多方筹资,并向银行申请贷款,为此他提出用登记在儿子名下的这套房子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结果遭到银行拒绝。
提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在生活中,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从法律上说是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如果要对其进行处置,首先应当征得全体监护人的一致同意,其次要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证明该处置行为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如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所需,否则相关处置行为应为无效。
孩子成人有权自处房
2005年,赵先生与妻子将所购买的房屋登记在15岁的儿子赵强名下。2010年,未能考上大学又急于创业的赵强,私自持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后赵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赵强按约偿还贷款及利息。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赵强的父亲提出该房屋是他出资购买的,自己与妻子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儿子赵强未经二人同意即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该抵押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强为民法上认可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拥有完全的自行处分权,银行作为善意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向赵强发放了贷款,其与赵强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赵强父母的起诉。提示: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产,在孩子成年后,如果在未经父母或长辈同意的情况下,其私自将该房屋抵押、出售,这些行为都可能会给老人的居住、养老等造成重大影响。
逃避债务转让房无效
王女士在与北京某商贸公司进行业务往来的过程中,累计拖欠该公司货款100余万元。在诉讼期间,为逃债,王女士将名下的二套房产全部过户到了年仅12岁的儿子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将房屋转让给儿子的行为,是一种恶意逃避债务,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的行为,应属无效;而且如拒不改正,将会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罪而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北京曹晓静律师提醒您: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的孩子名下,让“小鬼当家”,看似避免了一些经济上可能会发生的损失,但也可能会造成很多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应引起各位家长和长辈的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