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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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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遗产房产价值的确定和遗产房产的继承处理方式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4-05-29
一、遗产房产价值的确定
遗产中,一般房产系价值最大或较大的财产,继承中争议的焦点基本上都集中在房产的处理上,所以房产的处理是近几年遗产案件中的焦点也是难点。
【案例】
单元(男)与孙小妹(女)于1962年登记结婚,于1969年生一子单孙超。单孙超于1997年结婚,婚后与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在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的房产内,该房产的类型系新式里弄,由5个部位组成,部位1和部位2的房间系卧室,部位3的房间系厨房及餐厅,部位4的房间系卫生间,部位5的房间系走道。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单元,单元于是2006年因病逝世,母亲孙小妹与儿子单孙超在分割单元的遗产房产时发生矛盾,单孙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房产。双方在诉讼中,就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由法院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系争房产进行了市场价值评估,然后因双方都无其它房产,并且双方的矛盾非常激烈,双方都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彻底的分割,要求由原一个房地产权证分割成两个产权证。法院在处理中与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了沟通,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意见是该房产可分割成两个房证产来操作,法院故判决为: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部位1的房间产权归孙小妹所有,部位2的房间产权归单孙超所有,部位3、4、5的房间产权为孙小妹,单孙超共同共有; 单孙超支付孙小妹房屋折价款为人民币150,000元。然后他们依据法院的判决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该房产作出了分割成两套房产的处理,分别向双方各发放了一本房地产权证。
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处理与离婚案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接近,房产的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各方都同意的价格,若各方都无法协商一致,则可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价格是法院处理房产的最终依据。
二、遗产房产的司法处理方式
关于遗产的房产处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0条的规定处理,通常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它方相应的补偿;
3、若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若继承房产系农村的宅基地房或新式里弄房,则可由法院作出房产分户的处理,再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判决作出房产分户和一个房地产证分为几个房地权证的处理进行分割房产。
附录宣告死亡申请书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丁香路888弄XX号XXX室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宣告李某死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于1998年2月9日晚离家出走,出走当晚,申请人四处寻找未果。申请人并于第三日在电视台刊登出寻人启事,并且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还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均杳无音信。李某至今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四年,所以申请人张某特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向贵院提出要求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请,望支持为盼。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
20xx年xx月xx日
附:证据名称、数量。
附录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办事规程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事项(房地产赠与、继承或分析(分割)登记) |
|
办理机构 |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 |
办理地址 |
联系地址:崂山西路201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理时间 |
30日内 |
办理时限 |
30日内 |
申办手续 |
1. 申请书(原件);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 房地产权证(原件); 5. 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 6. 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 其他有关文件。 其中:*赠与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经公证的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原件); 2。遗赠人死亡证明及经公证的遗赠证明(原件); 3。属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和赠与花园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继承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 境外人士继承已购公有住房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分析(分割)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7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分析(分割)协议书; 2。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土地勘测报告 |
办理程序 |
登记业务流程: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 登记初审→ 登记复审→ 领导审批→缮证/核证→发件→ 归档→ 案例→ 办理结束 |
收费标准 |
(1) 赠与、继承登记 由受赠人或继承人按房地产评估值的1%缴纳(已购公有住房的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及已购公有住房的继承人,由受赠人或继承人按购房时售价的1%缴纳)。 (2) 分析(分割)登记 个人产权100元/件 由申请人缴纳 其他产权200元/件 由申请人缴纳 2. 合同印花税 (1) 赠与由赠与双方各按房地产评估值的0。05%缴纳,但遗赠由受赠人缴纳。 (2) 分析(分割)向税务部门办理3. 权证印花税:5元/本4. 契税: 由财政局征收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
办理依据 |
办理登记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 |
注:以上为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布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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