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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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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的基本法律概念
来源:www.fangchan315.com 作者:曹晓静 时间:2014-05-28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在同一个继承顺序中的继承不存在先后顺序之分,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登报声明脱离关系父母是否还可以继承儿子财产
父母不同意儿子与独生女张某结婚,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报刊上登报声明与儿子脱离父(母)子关系。一年后,儿子遇车祸突然身亡,未留有遗嘱,父母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遗产,其儿媳张某以脱离父(母)子关系为由,拒绝分割。 法定继承是源于姻亲、血缘、收养、抚养等关系的成立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登报声明予以解除,这种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登报声明脱离父(母)子关系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所以,在儿子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父母依然有权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儿子的遗产。
2、“二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有此男人长期与别的女子同居,俗称包“二奶”。当该男人死亡后,“二奶”是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存在法律上的配偶。包“二奶”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非法的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二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复婚未作登记,“妻子”不能继承“丈夫”遗产
【案例】
李男与王女于2000年12月离婚,后来二人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又重新恢复了“夫妻关系”。由于离婚后双方都未再婚,故他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李男患急病死亡。李男与王女生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王女与李男的父母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诉讼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定因李男没有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男的父母、两个子女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男与王女于2000年12月离婚,后来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因此李男与王女没有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生活在一起属非法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效力,相互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王女对李男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因此李男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和两个子女来继承。
4、夫死妻再嫁,可带走所继承的遗产
丈夫去世再嫁或妻子去世,丈夫再娶,都有权处置自己所继承的去世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间互相继承遗产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剩下去世一方的财产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
《继承法》第30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基于继承权的实质是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夫死妻嫁或妻死夫再娶,都有合法带走自己从死亡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
其他继承人以继承了死亡配偶的遗产为干涉生存方的婚姻自由权或者以退出继承的财产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再嫁或再娶,都是违反《婚姻法》、《继承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因此而触犯刑律的,应受刑法处罚。
5、离婚判决未生效妻子对丈夫的遗产有权继承
【案例】
宋某与丈夫王某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仅四天,王某就遭遇车祸身亡,因为判决还未生效,宋某依法继承了王某价值4.3万元的遗产。
宋某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06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依法分得价值4。3万元的财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1月27日,王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法院随即作出了中止宋某与王某离婚诉讼的裁定。宋某对王某进行了安葬。丧事办完后,王某的弟弟王仁(化名)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某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王某还是夫妻关系,所以王某的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其间,王某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起诉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某死亡之时,因此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原告王仁作为王某的兄弟,属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仁的诉讼请求。
二、法定继承中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在法定继承中,对于遗产的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均等分割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遗产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2)适当照顾原则,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继承人协商原则,即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包括遗产分割时间、方法和份额。
(5)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原则,即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财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的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扩展阅读:
上一篇:法定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