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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某村——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28
民事起诉状
原告:齐某,男,汉族,194X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某村农民,住该村XX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45岁,北京市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某村XX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立即腾退房屋。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北京市朝阳区某村XX号为原告家的祖业产,原告父母在该宅基地上建设有房屋若干。原告之母冯女士和丈夫齐先生共育有三子、两女,原告齐某为其次子。198X年12月,母亲冯女士主持三个儿子分家,原告齐某分得了该院落北房四间。后在199X年11月,原告把母亲分给自己的该院落内四间北房出卖给了张某(即现在的XX号)。
原告后来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得转让的,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立即腾退该房屋。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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