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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4-05-28

代理词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虽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应该在房屋评估报告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8万(包括定金2万元),但该房款是考虑到贷款额度的,后双方包括中介又把银行贷款额度调到23万元,这样我们才支付了对方17万元,对方也是接受的,也没有提出过异议(需要贷款相应证据,在中介手里),事实上已经变更了200X年XX月XX日的补充协议,所以,我们并没有任何地方违约。

3、按照补充协议2的约定,”此次为甲方配合乙方最后一次办理银行审批手续,如银行在201X年XX月XX日前没有下发此次申请的批贷确认书,甲乙双方无条件自动解除合同‘ ’该合同解除是有条件的,虽然双方都去了,但按银行的要求,由于被告的婚姻情况已变更,需要提交相应手续,但被告迟迟不提供,导致双方错过XX月XX日重要期限(不存在买方变更收入证明等情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后在我方的努力之下,被告提供了,贷款手续也批下来了,但被告看到房价猛涨,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该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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