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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家庭法律事务多年,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巧,在离婚纠纷、家庭财产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析产继承、家族企业财产分割等方面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针对具体婚姻家庭案件制定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曹晓静律师作为有温度的婚姻律师,尤其擅长婚姻继承家庭纠纷的调解、情感疏导、心理辅导,在法律的基础上,加入心理咨询辅导,化解双方的情感纠纷,以最短时间、最小成本、最小伤害、最小代价解决家庭纠纷,用最优的方式解决家庭问题。 出版书籍 《恋爱婚姻家庭继承240问》 《律师来了——关于妇女儿童老人权益保护纠纷》 《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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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未果女方私自转移房产 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时间:2014-05-26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 xxxxx 号
原告赵某(化名),男,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城x 号楼x 单元x 号,身份照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钱某(化名),女,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集体,身份照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赵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钱某(以下简称被告)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有代理审判员陈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北京市朝阳区某处x号楼x 单元x 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2011 年原告协商离婚未果,2012 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由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未能判决离婚。现原告发现被告准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 年2 月28 日登记结婚。2009 年11 月10 日,被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开具了房款发票。2010 年5 月11 日被告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庭审中,原告称曾与2012 年10 月起诉被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档案证明、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诉争房屋系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为双方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登记在被告钱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x 号楼x 单元x 号房屋归原告赵某和被告钱某共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钱某负担(原告赵某已预交,被告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 某
二〇一三 年 七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甄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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